男子修行十年后还俗,起诉女儿索要20万赡养费被驳回

男子修行十年后还俗,起诉女儿索要20万赡养费被驳回

hyde555 2025-08-09 装修奥秘 1 次浏览 0个评论

因工作压力大,男子谢某走上修行道路,后与妻子离婚,并将一套住宅和50万元赠予女儿。四处辗转修行10年后,谢某称自己因收入微薄、戒律森严而精神崩溃选择还俗,起诉女儿索要赡养费20万元。

8月9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这起案件,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今年4月一审判决,驳回谢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中,原告谢某(1971年生)诉称,2010年2月,他因工作导致精神压力过大,从原工作单位某某院停薪留职,前往某某山修佛。2014年6月,谢某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专心修佛。妻子对自己的决定感到不解,遂提出离婚,双方于同月办理离婚登记。在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他将本应分得的一套99平方米住宅(约225万元)和50万元现金赠予当时17岁的婚生女小谢,作为抚养费和补偿,还额外赠与前妻15万元作为补偿,仅留少许财产前往某某山。

谢某表示,之后10年间,他辗转多地、四处流浪,财产几乎用尽,最后被迫在山洞内修佛,生活十分艰苦。他因年迈,已无劳动能力和工作技术,无法赚钱生活困难,需要女儿给予赡养费,而女儿曾被自己赠与价值上百万元的巨额财产,如今也有了正式工作,具备支付赡养费的经济能力。

谢某称,离婚时他曾获得50万余元的钱款,但十年间在多地辗转修行时已消耗殆尽。之前一直在寺庙里修行,虽然寺庙包食宿,但并无收入。在浙江宁波出家半年期间有每月2000元的收入,在山西大同出家三个月并无收入。他因收入微薄、戒律森严导致精神崩溃,后选择还俗。

谢某还称,2023年6月,他因生活窘迫向女儿索要每个月1000元的赡养费,但女儿在一年半时间内对其不闻不问。2024年11月,谢某从父母和姐姐处获得了64万元,后用于投资股票,截至目前市值还剩55万元左右。

谢某表示,目前,他在广州租房生活,每月房租1500元,生活支出约2000元,并无工作和收入,现有存款能基本覆盖生活开支,并无重大疾病和重大开销。考虑到与前妻、女儿关系较差,无法保持日常联系,每月催促赡养费确有不便,所以期望女儿一次性支付20万元赡养费,并自愿放弃请求女儿支付其他赡养费的权利,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小谢辩称,不同意原告谢某的诉讼请求。

小谢表示,首先,父母离婚时处理的财产分割等事项与本案无关,属于父母之间协商财产处理的法律关系,同时是谢某作为父亲应当对自己履行的相应抚养义务,和本案无关。其次,赡养费支付的前提条件是被赡养人丧失劳动能力。本案中,谢某并没有丧失劳动能力,仅是因为其所谓的需要修行,所以未再继续工作。第三,自己于2021年开始工作,目前在上海的工作仅能维持基本生活,税前工资约一万元,去掉房租、生活费、衣食住行后所剩无几,不具备一次性支付20万元的能力。但考虑到原告系自己的父亲,虽然自己没有能力一次性支付被告要求的赡养费,但愿意在能力范围内每月给谢某一点生活补贴。

本案庭审后,小谢又提交书面情况说明,表示因谢某庭前庭后的恶语相向,自己不愿再按照调解阶段给出的方案按月支付赡养费,希望法院判决驳回谢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表示,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谢某是否有权要求小谢支付赡养费。一方面,关于劳动能力,结合谢某辞职前二十年的工作经历和辞职后的收入来源情况,谢某目前并不缺乏劳动能力,故谢某已无劳动能力和工作技术的主张,法院难以采信;另一方面,关于生活困难,在谢某并无重大疾病和大额开支的情况下,其主张离婚时分得的存款已花费完毕的情况不符合生活常理。另外,结合谢某的生活现状,其存款状况尚能够满足其日常生活所需开支,谢某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如今存在生活困难的情形,故对于谢某的主张,法院难以支持。

综上所述,谢某目前的经济能力、生活水平和身体状况并不存在确需接受赡养的实际需求,另考虑到小谢的赡养能力,故对于谢某要求一次性支付20万元的赡养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谢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谢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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