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何国胜
编辑 | 向现
5 月底,接连出现两起同名同姓者被错误当成被告,遭法院判决的事件。其中一位还因执行,被冻结了微信、支付宝等电子支付方式。
一是江西赣州一村民在今年 4 月被赣州经开区法院一审判决偿还同市另一人 2.6 万元的借款及其利息,但该村民表示借条落款时间其正在 ICU 昏迷,且他并不认识所谓出借人。
另一案是陈某某在 5 月中旬发现自己电子支付被冻结,查询后得知他因一起情感借款纠纷被湖南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决还款,并于今年执行。但他并不认识原告,更与其无情感纠纷。
陈某某微信支付功能被法院冻结
近日,两地涉事法院都做了回应,承认判决出现事实错误,并称法院将依法纠错,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
尽管法院纠错及时、认错积极,但此类 " 低级错误 " 仍引起了舆论关注。依照常人认知,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尽管同名同姓,但辨清此人与彼人并非难事。
了解上述两个案件细节,可以发现是各种偶发因素导致错误的结果发生。其中既有原告及律师的源头错认,也有法院审理时的疏忽大意,更有真正被告的隐瞒。
但这两起个案仍然具有警示意义。事情公开后,公众关心的是,日后,诉讼程序中身份核验如何做到准确,以及证据审查不流于形式?
上述两起被告错误的事件都发生在民事诉讼中。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想要发起一场诉讼,有 " 明确的被告 " 是必要条件之一。但法学界一直以来都有讨论,法律并未对 " 明确的被告 " 进行细致的界定,导致实践中存在不少误解和适用混乱的情况。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起诉状中应记明的被告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209 条第 1 款规定:" 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
可以看到,上述规定中并未要求必须提供被告的身份证号或法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这一绝对唯一的身份信息。
因而有声音认为,在姓名或名称有 " 重名 " 的情况下,个人身份证号或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因具有唯一性,可以做到将被告明确化和特定化,将之与重名者区分开来。否则,就有可能发生重名者被错误起诉的情况。
图源:视觉中国
此外,2015 年之前,我国民事诉讼实行立案审查制,即在立案时要对诉讼要件进行实质审查,包括对诉讼主体资格、法律关系、诉讼请求和证据等进行审查。其中就包含对被告身份的确认,以及其是否为 " 适格 " 被告。
自 2015 年 5 月 1 日起,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要求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行政起诉及刑事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此后,法院不再对立案进行实质审查,而是仅对起诉的形式要件进行一般性核对。这在客观上扩大了法院的受案范围,能够更充分地保护当事人的诉权。防止一部分应当由法院受理的案件被挡在门外。
因而,有观点指出,这种立案时的形式审查和立案时不要求必须提供被告的身份证号等信息,就有可能出现被告错误等情形。
不过,现实中情况略有不同。
" 法院立案一般需要原告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即身份证复印件或从公安部门调取的户籍信息单、居住信息单。"
《误判》剧照
广东艾比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侯浩楠告诉南风窗,尽管民事诉讼法并未要求必须有被告身份证信息,但实践中法院一般都会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安部门调取的户籍、居住信息,否则很难立案," 因为只有身份证号是唯一的 "。
侯浩楠表示,若原告不认识被告,无法得知身份证号等信息,也可以根据手机号或微信号,持法院出具的材料,去相关单位查询身份证号。
一位曾在某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有过较长实习经历的法律人士也告诉南风窗,立案需要明确的双方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和住址等。而且,立案时法院都需要对这些信息进行联网核实," 有一个错误,都不能发传票 "。
依此,司法实践中对被告身份证号或户籍信息的要求,按理应当可以避免 " 错误被告 " 的情况,但为何仍出现了意外?
文初两个案例中,原告方都提供了被告的身份证等信息,但两位原告方或律师都调取到了同名同姓者的身份信息,而非真正被告。同时,两位原告和律师都未发现。
这是两起案件中错误的开始。
不过,侯浩楠律师表示,一般情况下,原告或其律师都会通过公安机关依法获取被告的户籍信息。其中,会有被调查人的证件照,如此便可以核对被告的姓名、身份证号和人像这三个最重要的信息。
这种情况下,只要原告认识被告,一般不会出现错认被告的情形。但若原告不认识被告,则可能存在风险。
《无尽的尽头》剧照
此外,如果调取出来的是居住信息,核实被告身份只能依靠其姓名和身份证号," 如果遇到不法分子假冒他人,给原告提供了虚假的姓名和身份证号,就容易发生起诉错被告的情况 "。侯浩楠说。
但就算原告及其律师认错人,提供了错误的被告信息,并不意味着会一路错到底。
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立案后,在 5 日内会将起诉书副本发送给被告,审判人员确定后,要在 3 日内告知当事人,开庭 3 日前也会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在这个过程中,被错误起诉的被告如果接到法院通知,都可以及时提出异议。
此外,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丁金坤律师告诉南风窗,法院开庭时,也会核对当事人的身份,确认其是否适格。只要被告出庭,原告可以辨认,法庭也可以核对原告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是否属实。
" 但特殊情况下,被告方若没有出庭,则同名同姓的被告是可能被误辩的。" 丁金坤说,法院的责任是根据常识和证据来识别被告人,如有可疑,应该进一步调查," 尤其缺席审判的时候,要(特别)关注被告身份 "。
文初江西赣州案例中,错误被告人因偏瘫无法出庭,由他妻子代为出庭。庭上,其妻子否认借条真实性,并表明借条落款时间当日,丈夫仍在 ICU,不可能借款。
涉案借条
随后,法院建议原被告申请笔迹鉴定,但双方最后均未提出申请,法院也并未对被告身份进行进一步核实、调查。
丁金坤认为,该案中除了法院的疏忽外,另一问题可能是错误被告人妻子作为丈夫的公民代理人,不熟悉诉讼程序,没有针对性就被告身份问题进行抗辩。
而另一湖南常德案例中,原告及其律师错误辨认、提交了重名者的身份证信息,但电话等信息是真正被告的,故而传票送达了真正被告处,错误被告不知有此一事。
一审中,真正被告未出席,法院缺席审判,其收到后不服,上诉至中院。
二审时,真正被告出席庭审,且知道一审判决书上自己身份证号有误,但并未提出。后经调解,真正被告答应还钱,但二审判决书乃至最后执行决定书上的信息仍是错误被告的,导致错误被告被法院执行。
陈某某被法院错误执行
丁金坤认为,这起错案是一系列偶然因素触发的。
" 原告认错人,被告没否认,法官对于真正被告出现,也没有纠正身份证号。最奇怪的是,申请执行时需要身份证号,原告和其律师再次疏忽。" 丁金坤告诉南风窗,二审时被告真人出现,(法院)还没改正,是关键疏忽。但,该真实被告也很狡猾,发现了自己身份信息错误,却并没有指出,导致无辜重名者被执行。
一位某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告诉南风窗,执行方面,基本是按照判决来的," 我们这边的身份证号,就是按照审判庭里面提供的录入的 ",不会特意核查。
但为了保证被执行人的权益,该工作人员表示执行局会提供一个异议程序。" 从系统上冻结了当事人的银行账号或电子支付后,如果他发现自己没有涉案,可以在 15 天内提出异议,这期间法院是不能扣划当事人资金的。" 上述工作人员称。
因而,湖南常德案中,错误被告正是通过执行流程中的异议程序,推动了案件的纠正。
在那之前,整个过程中其实有几次理应纠正的机会,但未被发现。
" 是我犯的错,愿意承担责任。"
前述案件纠错后,湖南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的工作人员向媒体表达了认错态度。江西赣州中院也公开回应另一案件,表示法院将依法纠错,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
5 月 23 日晚,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情况通报
丁金坤告诉南风窗,对法院相关人员的追责,要看具体情况。" 如果常规核实过,没有发现的,属于不能发现,没有责任。如果没有核实,或者发现疑点但没有追问的,则是审判过失,有审判责任。"
对于原告律师因疏忽错认被告的情形,丁金坤认为是一种过失侵权行为,须承担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责任。
追责之外,这两起案例被公开后,舆论有声音指出,是否考虑应对被告身份采取更严格的审查,如人脸识别等,或法院内部建立一个重名系统,防止重名者被再度误伤。
但前述曾在某地中院执行庭实习过的法律人士表示,这种 " 低级错误 " 在实践中很少遇到。丁金坤也表示,相比其他情形,错认被告是小概率事件,绝大多数被告可以正确识别。
因此,丁金坤认为,针对此类小概率事件,重要的是事中、事后纠正,如果事前要被告人脸识别,性价比不高。
《误判》剧照
" 全国这么多案件,这么多同名同姓人员,加上缺席审判与公民代理等因素,有几个被告身份搞错,难免的,不能因之就加重原告提供被告身份的义务。需要做的是,针对性的核实缺席审判和公民代理案件中被告的身份,以及事后的即时纠正。" 丁金坤说。
丁金坤还表示,如果当事人发现自己被错误起诉,可以及时提出异议,若判决已下,可以向检察院提起监督申请,也可以申请再审。因为被告身份错了,本质上就属于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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