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论|镜头若无界,隐私何以安放?

来论|镜头若无界,隐私何以安放?

hyde555 2025-05-28 装修禁忌 1 次浏览 0个评论

近年来,街拍引发的争议不断,有些街拍甚至被指责为偷拍。在上海,有女子指责一名老年拍摄者在街头“偷拍”女性,是“为老不尊”,拍摄者则称拍照是他的工作,后赔礼道歉。当然,也有一些好看的街拍,令人赏心悦目的街拍。

我的观点是,拍摄者为了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进行街拍,是可以的。与此同时,路人被街拍后,如果不同意,有权要求删除自己的照片或视频,这些拍摄者也应该配合。换言之,街拍行为介于法律与道德之间,不是非黑即白的。

公民享有肖像权和隐私权、名誉权等,受法律保护。根据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民法典还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来论|镜头若无界,隐私何以安放?

同时,民法典还规定,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换而言之,街拍行为中,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或者为实施新闻报道,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等情形,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如果没有合理实施理由而街拍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行为人删除照片或视频。街拍后在网络上发布照片或视频,如果未经同意的,有些情形下仍然有可能侵犯肖像权或隐私权、名誉权等。如果当事人提出删除照片或视频,街拍行为人应积极配合。

在这过程中,街拍者要注意保持分寸和注意边界,有些行为是违法的,例如针对他人隐私部位进行拍摄;跟踪他人进行拍摄。根据民法典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治安管理处罚法也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与此同时,对于公众人物在公共空间的情形,法律对街拍的包容度会更高一些。

“法律绝非一成不变,相反地,正如天空和海洋因风浪而起变化一样,法律也因情况和时运而变化”。法因时而立,而进,而变。街拍的合法边界目前仍有一定的模糊性,街拍的合法边界也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可以通过发布典型案例或者司法解释、完善法律法规的方式,适时构建更清晰的处理方案,引导民众更清楚地明白,行为的边界在哪里。有些侵权行为轻微的情形,当事人可以要求删除照片或视频。比较严重的情形,当事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更严重的情形,当事人可以报警,要求对其处以治安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作者系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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